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定期审计中,要注意抓重点,重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专项。
  三、审计组织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实行国家教委审计部门与学校审计处相结合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即各院校有关单位报审的审计资料,先由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后,再报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审定。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审计部分学校。
  四、审计时间
  对直属院校的定期审计,暂定半年审计一次,必要时对有些院校实行按季审计。
  各院校应依照本规定,按时向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学校财务、基建等有关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终了后20天内,在按规定上报国家教委财务、基建、外汇等第二季度(即上半年)财务报表的同时,抄制两份(含文字说明)连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和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要在20天内审计完毕并写出审计报告,于8月10日前连同财务报表(一份)和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教委审计部门核审。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在收到各校审计处报送的审计资料后30天内审定批复。
  各院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的审计,按国家教委当年的部署进行。
  五、审计处理
  (一)对如实填报违纪事项,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时处理。重要审计事项的处理,须报经领导批准。对于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为保证定期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院校采取如下措施:
  (一)上期开支不经审计,将提请财务部门缓拨或减拨本期经费;
  (二)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要求后再予审计;
  (三)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务部门停拨部分经费。
  七、加强内审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