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87]教审字005号 1987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内部
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通过对直属院校的财务收支进行连续的审计监督,以加强宏观管理,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促进财会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院校)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外汇等收支和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以及学校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活动,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内容
审计学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和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要求,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等。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财政法规、执行《
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及所在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3.预算内外资金及外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基建资金(含自筹、利用外资)的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
5.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6.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等社会收入的分配及学校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奖酬金发放情况;
7.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8.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9.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承包单位的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