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审批权限的意见
(教计[1993]60号 1993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办发〔1993〕3号),扩大地方和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促进成人高等学校合理布局、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的审批权限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但不得层层下放。设置新的成人高等学校,审批权仍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更名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经科学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批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公布成人高等学校名单,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均按公布学校名单进行。
二、原则和要求
1.各地各部门在进行成人高等学校调整工作时,应按《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40号〕及《补充规定》(教计〔1992〕223号),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的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成人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充实、加强。
对布局不合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逐步予以调整;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予以撤并。
2.中央部门制定所属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方案时,应征求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制定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方案,涉及到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时,要征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3.成人高等学校由于调整、联合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改校名的,在其办学层次、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名称要充分体现所在地、隶属关系、行业等特点,同时,要严格按学校命名规定,学校类别,分别称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大学(学院)、×××业余大学、×××农民专科学校、×××函授学院,不得在此之外,使用与普通高校混淆不清的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