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
 (教计[1993]55号 1993年4月19日)


  最近,个别部门、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自行更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在社会上和高等学校中造成了一定混乱和不良影响。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更改名称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名称的变更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政策问题,必须在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导下统一进行。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确需更改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在拟定普通高等学校名称的命名规范,学校更名的审理工作将依照命名规范,按程序进行。对学校更名中的重大问题,我委还将视需要,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专家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审批学校的更名问题,以提高教育宏观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在加快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既要扩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统筹权力,又要做好宏观管理工作;既要提倡勇于改革,大胆试验,也要遵纪守法,保证重大决策的集中统一。在高等学校更名等重大调整问题上,必须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工作,不能自行其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