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进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时,应考虑下列一般要求:
1.高等教育发展的总规模应与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要以教育事业“八五”和十年规划为依据,在一定的总规模之下,对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注意发挥学校的规模效益。
2.高等教育的层次比例和科类结构要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3.应集中力量办好若干所毕业生需求量大、通用性强、办学基础好的普通高等学校。
4.一般情况下,不设置科类单一、规模过小的普通高等学校。现有的科类单一、人才需求量小、学校规模偏小的学校应考虑调整撤并。
5.中心城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或地区,一般应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至两所紧密为本地区服务的多学科、多功能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集中使用投资,提高效益,办出特色。
6.应认真研究处理好中央部门院校与地方院校的关系、地方院校之间的协作关系、普通高等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的培养关系。凡通过中央部门院校为地方培养、地方院校协作培养或委托、联合办学等方式可以基本解决人才培养需要的,一般不应再重复设置学校。
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合理布局的调整方案。
三、考虑到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涉及因素多、问题复杂、难度较大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在研究提出布局结构合理目标(理想方案)的同时,还可以提出一个在“八五”期间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阶段性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即“可操作方案”。
调整方案应对所属学校的布局合理性逐一进行分析,明确区分布局合理和布局不合理的学校。对布局合理但办学条件距国家规定要求存在差距的学校,要抓紧充实,并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最低标准;对布局不合理且办学条件又差的学校,不必要再进行充实,原则上应尽快调整撤并;对少数布局不合理但又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学校,应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逐步采取措施,促其进行合理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提出的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包括“理想方案”和“可操作方案”)应于今年3月10日之前报送我委计划建设司。
四、在做好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除按我委《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计〔1991〕69号)要求进行之外,要解决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