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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87]教劳字002号 1987年9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勤工俭学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勤工俭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俭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中、初等学校,均须依照本规定填报勤工俭学统计调查表,提供勤工俭学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勤工俭学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接受各级教育部门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勤工俭学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有权拒绝填报不实的统计资料。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应对签发上报的勤工俭学统计资料负责。

第二章 勤工俭学统计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 有关全国性勤工俭学活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拟订,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性的补充调查项目,由地方教育部门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勤工俭学统计规范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 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应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及原始记录。
  第九条 勤工俭学的统计调查工作要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统计预测工作。必须加强对勤工俭学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开展勤工俭学成果的评估,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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