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1991]8号 1991年12月3日)


  现将《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委。

            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建立了培养和培训师资的基地和网络,中小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经过调整、补充和培训,我国小学教师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比率,已由1977年的47.1%上升到1990年的73.9%;另有32万人取得了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广大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改变了十多年前大量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局面。
  但必须看到,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未来的十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着和平演变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我们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础教育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奠基任务。这就对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即要求他们不仅是学历合格,而且政治思想、师德修养、教育理论、教学艺术、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合格。用此标准衡量,目前仍有不少教师存在一定的差距,就是优秀的骨干教师也需要进一步培训和提高。因此,今后十年在有计划地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这是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的一项重点工程,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期任务。它关系到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小学教师队伍,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大计。
  二、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师德修养、教育理论、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