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我委《关于继续
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师厅[1993]3号 1993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我委《
关于继续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3〕1号)精神,继续搞好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目前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的工作仍处在试验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拟进行试验的地区和学校,应根据我委《
关于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1〕4号)所提出的各项条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并将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地区及学校的材料(含试验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当地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供需情况、学历达标情况;试验班经费开支渠道;试验学校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办学物质条件和教学计划等)一式两份分别报我委计划建设司和师范教育司备案。经我委进行审查同意备案后,其试验班专科阶段的招生指标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凡未经我委同意备案的不得列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国家不承认学历。
二、为保证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委《
关于进行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工作的通知》(教师〔1991〕4号)中关于进行试验的地区必须是“当地政府有能力承担由于进行此项试验而需增加的经费开支”的规定精神,拟进行试验地区的政府应能够为进行此项试验提供足够的办学经费,添置必备办学物质条件所需的经费。进行试验的地区应拨出专款,保证试验的经费开支。如当地政府无力承担由于进行此项试验而需增加的经费开支,应停止此项试验。
三、为保证生源质量,培养专科程度小学教师试验班的招生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招生考试和小学教育专业加试,择优录取。此类试验班,一律不允许招收委托代培生和自费生。
四、请进行试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试验学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总结经验,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我委将对各地试验点的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查,对不符合进行试验要求的,将撤销其进行试验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