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的任用、考核、奖惩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培训工作管理机构;要关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的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考核
按照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工作中,可根据《
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校长主管部门除做好对校长平时工作的考察外,还应在教育督导机构的协同下,结合评估学校工作,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并逐步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经过考核,凡能胜任学校领导工作,并不断做出成绩的,均可连续担任校长职务;凡不能胜任和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四、奖惩
对于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有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的校长,国家教委授予“全国优秀校长”的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要广泛宣传优秀校长的先进事迹和办学经验。
对因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待遇
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一般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并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校长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体现按劳分配,鼓励中小学校长认真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应注意提高他们的待遇。今后逐步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