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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的指导,促进其交流培训工作的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和校际合作,努力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教学设施等,应列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地方核定的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费以及中央拨给的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的工作。
  3.编写好适用的培训教材。
  教材编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注重于我国中小学管理与改革实践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吸收国外教育管理科学的有益成分,使之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及科学性。国家教委将制定和颁布中小学校长岗位职务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供各地参考;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实绩突出、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校长及教师参加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现有一批比较优秀教材的基础上,争取尽快选编出包括教育学科基本知识、教育法规、学校管理理论与方法等教材供各地选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组织力量,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好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选编工作,以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当前特别要注意总结管理与改革搞得好的学校的典型经验,以丰富教材的内容。
  4.加强干训师资队伍建设。
  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目前许多院校干训师资力量弱、业务水平不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承担培训中小学校长讲课任务的师资主要从学校现有教师中选聘。专职教师应少而精,并相对稳定,以便积累经验;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的校长)。从事培训工作教师的教学、研究成果,应同样得到上级和学校的认可;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各项待遇的确定,应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要为他们创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条件。
  5.培训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
  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职务等较系统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与工作实绩一起,作为其被考核、任用、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在职校长分期分批接受岗位职务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对将任校长职务的,先进行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任职。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性规定。
  中小学校长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各地在重视培训中小学校长的同时,应加强农业、职业中学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求参考本规定的有关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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