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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创造性的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或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4.培养出水平较高的科学人才,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各级职务职责:
  研究实习员:
  1.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2.对研究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负责写出研究、实验报告。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
  助理研究员:
  1.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
  2.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定期报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工作。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或实验室建设工作。
  副研究员:
  1.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法,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报告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负责或参加审阅(鉴定)科学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
  3.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工作。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实验室建设工作。
  研究员:
  1.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科学讲座。
  2.主持审定(鉴定)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各级职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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