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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统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2.熟练并能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
  3.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岗位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统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统计员四年以上。
  第九条 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统计专业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统计法规和制度,能够对本业务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一定应用价值与学术水平的论文。
  3.具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并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统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统计工作的能力,担负高等学校综合部门或某个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3.熟悉有关的教育和经济管理工作,能够对有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全面统计分析,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担任统计师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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