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生产或实施的能力,或具有领导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动向,有较深入的学术见解,较高的技术专长或科学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指导。
  3.有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对长期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语考核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