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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 已获得出版专业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
  1983年9月1日以前经过有关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过去已获得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后转入出版单位的人员,经考察认定具有履行相应出版专业职务职责的能力,可承认其具有相应出版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职务。这些人员如要申报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除应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在出版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 过去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出版专业人员,在评审其有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时,应充分考虑他们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成绩和成果。
  第三十八条 担任各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对外语有一定的要求。出版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由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编辑、出版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的出版专业人员,其任职条件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负责技术编辑、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应注明“技术”二字。
  第四十一条 凡无条件评定美术编辑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等学校,该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将这部分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教委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各单位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未受聘或未被任命职务的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为自己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其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出版单位行政领导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相应评审组织确认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出版专业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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