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理工科、文科和美术专业职务评议组,其成员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具有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
评审组织要适当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出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专业人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出版单位推荐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人选,送相应评审组织评定,然后按照限额由校(院)长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出版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对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的出版专业职务。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对受聘或被任命的出版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能否提职、调薪、奖惩、续聘或连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