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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节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过一年见习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的文字水平,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或任命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四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年,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担任助理编辑职务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编辑职务二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达到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编审职务:
  1.已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达到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二节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技术设计员职务:
  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有关出版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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