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能初步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组织和进行教学,教育思想端正,教学效果较好。
《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要求教师分别系统学习和掌握国家规定的与所教学科密切相关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专科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本科的文化基础知识。中学教师除考试所教学科的有关课程外,均需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小学教师考试三门课程,即:(一)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二)语文和数学任选一门;(三)其它学科(自然、地理、政治、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任选一门。各科考试内容和要求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公布。(各专业考试科目见附表)
五、《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申请参加全部或部分科目的考试,考试及格科目累积计算,考试成绩应通知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局)的领导下,设置必要的机构,也可以在师范(师训)处内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这项工作。
六、对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或学区)进行。考核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
七、教师在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后,可向所在学校或学区提出申请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学校或学区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并写出鉴定意见,连同教师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教师职务评审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由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发给《专业合格证书》。
八、《专业合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