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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86]教师字009号 1986年9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要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合格证书适用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考核合格证书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二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
  三、《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
  《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分《高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教材教法考试及格。考试的内容、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983年8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进行过统一的教材教法考试。凡考试合格且确实符合本试行办法要求的,不再重新考试,可以发给相应的《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四、《专业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专业合格证书》分《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和《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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