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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和对外宣传经费支出科目(见附表一)。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六条 驻外教育处(组)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七条 原始凭证
  1.填制和取得。驻外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办理收支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2.证面内容。原始凭证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收支的业务内容、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一方的名称和印鉴以及填制人或经办人签章。
  3.遗失处理。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当事人按本条中“证面内容”的要求写明情况及遗失原因,取得证明人签字后,经驻外教育处(组)负责同志批准,代做原始凭证。
  4.没有原始凭证的处理。根据国外情况,确系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开支,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驻外教育处(组)负责同志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须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对有涂改、刮擦、挖补的原始凭证和不符合以上条款的原始凭证,应退回,不予办理。
  第八条 记账凭证
  1.填制依据。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结账业务的记账凭证根据账簿记录填制。
  2.证面内容。记账凭证应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收支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和填制人员签章。
  3.格式。驻外教育处(组)可使用由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提供的记账凭证,也可按规定的证面内容自行设计。
  4.填制方法。应按照填写证面日期,收支业务内容摘要,会计分录,凭证序号,制证人签章的顺序填写。
  5.凭证附件。记账凭证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并在证面上标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6.错误更正。填制的记账凭证在登记账簿前发现有错误,应将原记账凭证作废,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如发现已入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应用“红字更正法”更正,即: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此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注明是订正错误的记账凭证。
  7.凭证保管。驻外教育处(组)的会计档案应按照编号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的保存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九条 账簿的种类和设置。驻外教育处(组)的会计账簿包括序时账簿(或称日记账)、分类账簿(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两类。各驻外教育处(组)必须设置下列账簿。
  (1)总分类账(简称总账)
  (2)经费支出明细账
  (3)现金日记账
  (4)银行存款日记账
  (5)经费暂存明细账
  (6)经费暂付明细账
  (7)低值易耗品明细账
  (8)固定资产明细账
  总账按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经费支出明细账按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科目设置。
  经费暂付明细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由各驻外教育处(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
  第十条 记账方法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
  第十一条 记账依据。驻外教育处(组)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账簿。
  第十二条 登账。登记账簿用钢笔将记账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资料逐项记入账簿中。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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