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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中有关体育教学要求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中有关体育教学要求的意见
 (教体厅[1993]7号 1993年3月30日)


  按照我委教基〔1992〕24号和30号文件精神,小学一年级和有条件的初中一年级从1993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为贯彻落实《课程方案》中有关体育教学的基本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程方案》是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从实施《课程方案》时起,应严格按照《课程方案》中有关体育课的课时规定和教学的基本要求进行教学。
  二、各地区和学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的精神,在新增体育课时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课时,用于加强健康教育的教学。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利用新增课时进行体育与健康教育相结合的试验并进行体育教学改革。
  三、如确因各种条件所限,又经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能实施每周三节体育课的地区和学校,也应在上好每周两节体育课的基础上,安排一定课时进行与体育和健康教育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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