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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八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十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对本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熟悉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对高等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担负高等学校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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