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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
 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体[1990]011号 1990年7月1日)


  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附件:    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由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竞赛计划则根据世界中学生体联的竞赛计划每2年公布一次。没有列为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全国性的单项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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