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
公共体育场所应进一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体厅[1990]009号 1990年6月18日)
国家体委于1990年4月5日向各地体育部门发出了(90)体计经管字107号《关于公共体制场所应进一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通知》,这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体育场所的社会效益,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的开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体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体育场所向中小学开放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予以落实。
二、各类高等学校的体育场所,在保证本校教学、训练和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也应按照国家体委通知精神,向中小学生开放。
三、要对中小学生进行遵守体育场所秩序、纪律,爱护体育设备器材的教育。
附件: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应进一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通知
附件: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应
进一步向中、小学生开放的通知
〔[90]体计经管字107号 1990年4月5日〕
我委以(86)体计计字111号文下达了《关于公共体育场所应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以来,多数公共体育场所能做到端正指导思想,提高场馆使用率,积极向社会开放。有的场馆还制定了具体规定,对学生、伤残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反映较好。但目前有少数场馆仍重视不够,措施不够得力,还存在个别收费过高,拒群众于门外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这种情况,不能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物质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为此,要求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应继续切实执行(86)体计计字111号通知的要求,现对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向中、小学生开放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共体育场馆对广大中、小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应从实际出发,配合教育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二、在承办中、小学生的体育比赛时,应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对所需费用应尽可能给予优惠,或只收取水、电等消耗性费用。场馆(池)的外围空场空地应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