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将视被保险人过错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事故,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应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本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应按投保单和保险人的要求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如数交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被保险人仍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避免出现故障,防止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酿成不应有的事故。保险车辆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驶。而且保险车辆装载应当符合《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装载的规定,以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保险人在对保险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于保险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
2.保险车辆转卖、转让和赠送他人,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二、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被保险人将以非营业性质投保的车辆出租的,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当时决定是否加收保险费和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的守法义务。
一、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非法转卖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未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私下交易行为。
二、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不能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不允许的活动和经营。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报案义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出险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之日。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情况及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对被保险人提供涂改、伪造的单证或制造假案等图谋骗取赔款的,保险人应拒绝赔偿或追回已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本条规定了对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
被保险人不履行基本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保险人有权向其追回。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的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本条规定了对无赔款保险车辆的优待。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人“无赔款优待”办法。
一、优待备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
3、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二、具体在确定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一年保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4、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公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