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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十一、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店)保养、修理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或他人的损失。其中,营业性修理场所指保险车辆进入以盈利为目的修理厂(站、店);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从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包括保养、修理过程中的测试。
  十二、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因流泄、渗漏而对外界一切物体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例如:保险车辆漏油造成对路面的损害。
  十三、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及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物),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十四、驾驶员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二)有饮酒后驾车的证据。
  十五、吸毒: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六、被药物麻醉: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七、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法规制裁,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
  十八、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十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2、保险车辆达到国标GB7259-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另有书面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作出的明示的、与该条文内容相反的约定。如: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承保的、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的、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的特种车(矿山机械车、机场内专用车等);或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该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等。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使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条也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以下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均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破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指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指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本身及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泄漏造成的对外界任何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污染包括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车辆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以及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本车或第三者车辆的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包括: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3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五、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附属设备是指购买新车时,随车装备的基本设备,随车工具、新增加设备等,不属于附属设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1、不属于是基本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2、不属于基本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依据。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本条所称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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