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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列举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二、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三、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四、轮胎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轮胎的单独破损。
  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损坏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五、地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影响地面而发生震动的现象。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轻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七、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的加热、烘烤升温的行为。
  八、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九、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辆损失。
  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继续使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十一、自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十二、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十三、玻璃单独破碎:指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破碎。玻璃包括风挡玻璃、车窗玻璃。
  十四、保险车辆在停放或行驶的过程中,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员继续启动车辆或利用惯性启动车辆;以及车辆被水淹后转移至高处,或水退后未经必要的处理而启动车辆,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破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按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一、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二、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三、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四、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五、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六、政府征用:特指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有偿或无偿占用保险车辆。
  七、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明知自己为或不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九、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十、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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