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的损失,属本保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沙、石块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稳的石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因需跨过江河、湖泊、海峡才能恢复到道路行驶而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基本险第一条(一)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但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四、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行为。
保险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当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二、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三、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四、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五、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六、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