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车载货物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本附加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使用中装载在保险车辆上的固体货物(对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视同固体货物对待),从保险车辆上掉下,撞伤(亡)他人或砸毁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车载液体和气体货物发生泄漏事故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每次保险事故无论损失大小,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一、本附加险所称玻璃,仅指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二、机动车辆灯具玻璃、车镜玻璃破碎等均不属本保险责任。
三、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保险人按受损玻璃的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赔偿。
四、选择进口风挡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挡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五、本附加险不计免赔。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偿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一、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的赔偿天数。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90天。
二、部分损失赔款=日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全车损毁赔款=日赔偿金额×约定赔偿天数
三、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否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拖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自燃:与基本险中自燃的概念一致。
二、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三、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一、新增加设备:指保险车辆在原有附属设备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等。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加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实际价值: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价格。
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五、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值。未列明的新增加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实行的免赔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计免赔责任。
《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营业和非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一)(略)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二)(略)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略)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车主所属职员、直系亲属或车主生产或使用的商品除外)为目的,例:邮政运输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指除营业性车辆以外的作为方便工作或生活的一种交通工具。当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或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则均按营业性车辆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