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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损义务。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被保险人仍应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避免出现故障,防止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酿成不应有的事故。保险车辆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行驶。而且保险车辆装载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装载的规定,以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保险人在对保险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配合。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于保险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一、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
  2.保险车辆转卖、转让和赠送他人,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
  二、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被保险人将以非营业性质投保的车辆出租的,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
  三、增加危险程度:指订立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当时决定是否加收保险费和接受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的守法义务。
  一、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非法转卖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未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私下交易行为。
  二、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不能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不允许的活动和经营。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报案义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出险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之日。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本条强调了被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情况及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对被保险人提供涂改、伪造的单证或制造假案等图谋骗取赔款的,保险人应拒绝赔偿或追回已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本条规定了对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
  被保险人不履行基本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因被保险人的欺骗行为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保险人有权向其追回。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的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本条规定了对无赔款保险车辆的优待。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险人“无赔款优待”办法。
  一、优待备件:
  1、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
  2、保险期限内无赔款。
  3、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二、具体在确定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优待
  2、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3、在一年保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4、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公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本条规定了本条款不适用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本条规定了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处理方法。
  退保手续费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应交保险费金额的3%收取。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存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驾驶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别和投保方式。
  一、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未设保基本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条款解释与基本险条款、条款解释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条款解释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条款解释为准。

全车资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本条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二、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满三个月: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之日起满三个月。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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