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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破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按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一、战争: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二、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三、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四、扣押:指采用强制手段扣留保险车辆。
  五、罚没:指司法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者的保险车辆,作为处罚。
  六、政府征用:特指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有偿或无偿占用保险车辆。
  七、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明知自己为或不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九、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直接参加车辆比赛活动。
  十、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十一、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店)保养、修理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或他人的损失。其中,营业性修理场所指保险车辆进入以盈利为目的修理厂(站、店);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从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包括保养、修理过程中的测试。
  十二、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从车上掉下砸伤他人或砸坏他人财产。
  车辆所载货物泄漏,指保险车辆装载液体、气体因流泄、渗漏而对外界一切物体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例如:保险车辆漏油造成对路面的损害。
  十三、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及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物),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十四、驾驶员饮酒:指驾驶员饮酒后开车。可根据下列之一来判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的酒后驾车结论。
  (二)有饮酒后驾车的证据。
  十五、吸毒: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六、被药物麻醉:指驾驶员吸食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药品,在整个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暂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七、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法规制裁,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
  十八、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十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2、保险车辆达到国标GB7259-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另有书面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作出的明示的、与该条文内容相反的约定。如: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承保的、在特定区域内行驶的、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的特种车(矿山机械车、机场内专用车等);或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该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等。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使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条也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以下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均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破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指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指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本身及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泄漏造成的对外界任何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污染包括保险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车辆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以及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本车或第三者车辆的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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