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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负责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出库销售报告的审查(包括出口、轮库)。对借款人拟出库销售的专项储备商品的国家批准文件、数量、价格、等级质量、相关费用标准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防止承储企业赊销和无弥补来源亏本销售专项储备商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四)负责监督借款人销售货款按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认真做好归行货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储备商品的财政性补贴工作,督促补贴款按时足额到位。对已到位的财政性补贴要按规定及时分解,并相应做好收息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体信贷人员,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这一核心,认真执行有关储备贷款管理的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全面完成封闭运行管理任务。
  (二)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储备贷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储备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封闭运行。
  (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信贷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五)及时总结储备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和上级行反馈信息。
  (六)加强对信贷工作的检查,特别是信贷人员的配置情况、储备贷款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台账、报表的登记汇总和分析情况,信贷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补贴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情况的检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对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得提供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专项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承储企业产权变更,未落实好农发行贷款债务的;
  (三)开户行已实行停贷措施,借款人未彻底纠正挽回贷款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对储备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挤占挪用的可能性,要及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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