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回储备贷款欠息;
4.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解处理。
(二)及时分解和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要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进行分解。信贷部门依据信贷监测情况认真计算应收贷款本息,并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后办理相关会计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储备贷款的监督检查,按照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十一条 收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费用标准、数量、质量等级要求收储国家指定的商品。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储备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储备贷款。
(三)认真核查借款人入库有关凭证,确保专项储备商品完整入库。
第二十二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库存实物总量、结构、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的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承储专项储备商品的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质量,保证专项储备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出库销售专项储备商品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借款人是否持有国家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的文件(包括出口、出库、轮库、移库);核对销售价格和成本,防止违规降价和亏本销售;特殊情况下,属国家批准的降价销售,要检查是否落实差价亏损弥补来源,否则不得同意出库销售。
(二)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挤占挪用销售回笼货款。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期结算应收账款的原因,督促借款人逐笔收回。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监测台账和季报表的填制与分析,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贷款管理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