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储备贷款展期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备棉和储备糖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1年。
(二)储备肉贷款限展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储备烟叶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6个月。
(四)羊毛储存贷款限展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储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月结息。
第十三条 储备贷款严格按贷款期限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制度。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借款人偿还储备贷款的责任,无权决定储备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五条 储备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六条 储备贷款的发放,原则上经总行批准后,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国家专项储备业务,可向开户行申请储备贷款。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开户行接到《贷款申请书》后要及时组织信贷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意见;信贷部门要对调查情况和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储备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规定的收储价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贷款发放额度,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 储备贷款的收回。各级行必须坚持销售多少专项储备商品,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和及时还欠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销售货款的分解顺序:
1.按规定预提税款;
2.全额收回当期当批销售商品占用的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