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储备烟叶贷款、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发放对象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存羊毛贷款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担国家储存任务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储备贷款,除应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在由农发行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
(三)必须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农发行等单位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计划;
(四)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五)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专项储备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六)必须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七)必须及时向农发行提供专项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
第八条 储备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计划储备期限或保质期限确定。
(一)储备棉花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二)储备烟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三)储备肉贷款期限:
1.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
2.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
(四)储备糖贷款期限:
1.储备白砂糖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至3年;
2.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8年。
(五)储存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第九条 储备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贷款到期,但国家仍未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的;
(二)贷款到期,国家已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出库销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贷款到期,专项储备商品已上市销售,但货款尚未回笼,且仍在合理结算期(国内销售为3个月,出口销售为6个月)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