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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农发行字[1999]2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专项储备商品)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国家现行商品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贷款是指储备棉贷款(包括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储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有利息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储备棉贷款发放对象和贷款条件,原则上遵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83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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