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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新途径和新方法。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与本行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信贷人员,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五)及时总结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领导和上级行反馈信息。
  (六)加强对信贷工作的检查,特别是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台账、月报表的登记汇总和分析情况,信贷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补贴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考核
  (一)棉花贷款管理的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定期考核、按季公布、利益挂钩”的考核办法。
  (二)棉花贷款管理定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新收购(含调入)棉花价值与新放收购(含调销)贷款比率;
  销售货款回笼率;
  回笼销售货款归行率;
  回笼销售货款收贷率;
  贷款利息收回率;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下降率;
  信贷资金运用率。
  第三十二条 棉花贷款管理定量考核主要指标的确定及计算方法,按照《关于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信贷纪律,对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人存在的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银行明确要求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不提供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棉花收购、调销、储备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
  (二)企业产权变更,未及时妥善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
  (三)开户行已实行停贷措施,借款人未彻底纠正、挽回贷款损失。
  (四)从事棉花购销储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对棉花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挤占挪用的可能性,应及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一)不实行“户交户结”规定,不及时向农民支付售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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