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循销售货款的分配顺序。
1.从调销货款中按规定预提税款(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除外);
2.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
3.收回应分摊的各项贷款的利息;
4.对于企业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息;
5.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及时分解和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借款人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分解。信贷部门根据台账监测情况或总行有关规定认真计算应收的贷款本息,填具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和企业财务资金的通知单并送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后办理相关的会计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棉花贷款监督检查,按照棉花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棉花信贷资产风险。
第二十条 收购环节监督检查
(一)通过核打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检查收购资金存款、辅助存款账户以及库存现金,查清收购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防止借款人宽打窄用,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二)逐笔检查借款人棉花收购直接费用开支,防止超范围、超限额开支费用。
(三)核查借款人棉花收购凭证与入库凭证,保证收购的棉花完整入库。
(四)检查借款人收购棉花时对棉农的结算方式,保证“户交户结”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借款人棉花库存实物总量、结构和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检查借款人棉花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检查棉花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棉花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检查库存棉花质量,保证安全储棉。
第二十二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棉花销售报告制度情况,检查棉花销售合同和出库凭证,防止虚假销售;检查棉花销售价格,核对成本,防止违规降价销售。
(二)监督检查棉花销售结算方式,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棉花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回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