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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棉花贷款的对象是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储备、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贷款,除应当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经营体制上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财政棉花补贴存款等专用存款账户。
  (三)实现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
  (四)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初加工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棉贷款,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省级储备棉计划(含储备棉移库、轮库计划)。
  (二)承担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储备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
  (三)落实财政应拨补的储备费用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并通过农发行系统直接拨付。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贷款种类分为棉花收购贷款、中央储备棉贷款、地方储备棉贷款和棉花调销贷款。
  第九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棉花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十条 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棉花储备(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等)合理资金需要。储备棉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计划储备期限确定,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商品价款和调入直接费用。棉花调销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调销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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