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 农发行字[1999]8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棉花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棉花贷款管理体制,努力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支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棉花贷款是指对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的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具体包括中央棉花储备贷款、地方棉花储备贷款、棉花收购贷款、棉花调销贷款等。
第四条 棉花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棉花贷款管理必须符合《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棉花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储备、调销、棉副产品以及收购直接费用的资金需要。
(二)棉花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作保证,“收购多少棉花,发放多少贷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行钱物结合,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棉花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棉花贷款所形成的棉花及棉副产品严禁赊销或在没有补贴来源的情况下违规降价销售。坚决禁止挤占挪用棉花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