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及贷款项目的下达。简易建仓贷款的审批,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分行,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简易建仓贷款原则上由省级分行行长签批,也可由省级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签批。贷款审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具有借款企业的简易建仓贷款申请报告以及经下级行逐级审查、签字、盖章后的《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的贴息资金全程、足额落实,并具备落实贴息资金来源的有关文件;
(三)审批额度限定在总行核定的简易建仓贷款规模之内。
信贷部门对经审查批准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逐级下达到贷款项目的开户行并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开户行接到上级行审查批准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项目通知后,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详细的用款计划,经审查同意,与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贷手续。
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实行报账制。银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开户行先给企业发放一定数额的贷款,用作简易建仓项目的启动资金;然后根据企业实际的支出凭证并经信贷员审查核实签字后,企业才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未经信贷员审查签字,柜台会计不得允许企业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简易建仓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使用的检查。简易建仓贷款发放后,在企业使用贷款的过程中和使用结束后,信贷员要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实际支出不符合简易建仓贷款规定用途的,停止发放贷款,并及时收回前期垫付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的收回。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期收回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本金应从企业销售利润中逐步收回,信贷人员在对企业回笼销售货款进行分割时,要根据借款合同逐步收回;对经营状况较好或其他来源资金较多的企业,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以提前收回未到期的简易建仓贷款。
简易建仓贷款利息,对财政予以补贴的贷款利息,从财政补贴款中收回;对财政补贴利息到期后贴息资金没有继续落实的,这部分利息应作为企业当期费用,摊入到企业粮食销售价格中,从企业销售货款中收回。
五、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简易建仓贷款计划由总行专项安排。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需求计划和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经平衡后将简易建仓贷款计划下达到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负责落实贴息和贷款项目,贷款计划随同贷款项目一并下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