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18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农发行字[1999]25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以前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简易建仓贷款是为了解决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产生临时仓容不足和暂时性仓库维修资金困难所发放的贷款。为了管好用好简易建仓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考核、落实贴息”的原则。
二、贷款的对象、用途与条件
第三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对象。简易建仓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用途。简易建仓贷款只能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搭建露天垛(棚)、整理地坪、维修现有仓库、修建晒台、维修烘干设施等,不得用于粮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 简易建仓贷款的条件。申请简易建仓贷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管理较好,有符合简易建仓贷款用途的资金需求和偿还简易建仓贷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