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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油调销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油调销贷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农发行字[1999]20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关于粮食调销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341号)下发后,对于加强调销贷款的管理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起了积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粮食调销环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现就粮油调销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扩大粮食购销业务经营,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已经实现政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申请粮油调销贷款。申请调销贷款不需持有关机关批准的粮油调销证明文件,但卖方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其他企业。
  二、为了保障调销贷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调销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经营的粮油调销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特殊情况不能展期。对属于政府批准调入并落实补贴来源的粮油调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能否展期,视财政补贴状况而定。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粮油调销贷款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掌握。一是当地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要求国有粮食企业调入的粮食或油脂,地方政府已明确差价补贴和利费补贴政策的,开户行要保证资金供应;对地方政府没有明确差价补贴和利费补贴政策的,开户行应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掌握。二是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调入的粮食,开户行发放调销贷款时,必须坚持“以销定贷、购贷销还、钱随粮走、库贷挂钩”的原则。企业申请调销贷款购进的粮油必须是购得进、销得出的品种,并能够做到顺价销售,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农发行信贷部门要严格执行调销贷款发放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开户行在收到粮食企业提出的调销贷款申请后,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必须按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粮油调销贷款的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贷款发放的限额和权限由各省级分行自行确定。
  五、粮油调销贷款的发放要执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项政策规定。贷款发放实行逐笔核贷,农发行开户企业之间调销粮油,一般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对从非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粮油时,如果双方已签订购销合同,对方是商业信誉好的粮食企业,也可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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