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买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1日 进出银财发[1999]第244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行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外汇贷款的核算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该业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 科目设置
根据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本行按照买方信贷方式向国外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为尚未到期收回的贷款。
二、“146逾期贷款”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借款人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下设:
“14603外汇逾期项目贷款”二级科目。
三、“141收利息”一级科目,资产类,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设置分户账。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为已计提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下设:
“14101应收境内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14102应收境外利息二级科目-001应收买信利息三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