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 进出银财发[1999]第139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操作规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各项所得,国内企业都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我行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计入我行本期成本费用的,除另有规定外,都应以对方收入金额为基础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上述款项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我行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率为10%。
二、我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涉外费用都要事先会签财会部。对经批准的费用支出,业务部门要将批件和外国企业相关资料送财会部会计处税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税务经办人员))。
三、税务经办人员对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填写“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核签后,作为是否缴纳此项税金的依据,并作为日后对外支付款项的要件。缺少此件,我行不应对外付款。
四、对于应纳税的费用支出,税务经办人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该项支出列支成本日,按10%以外币计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为我行对外国企业支付外币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要求我行付款额-扣除额
应扣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五、税务经办人员,以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外币额,按列支成本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提应扣缴所得税额。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