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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23日)修订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进出银计发[1999]第193号)


各部、室:
  为加强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按照人民银行上报全科目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对1995年制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行各项业务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第二条 业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令和法规,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
  (二)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本行各项业务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国民经济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统计资料;
  (三)充分开发和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咨询等工作;
  (四)通过统计报表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条 全行业务统计工作由综合计划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行《统计制度》。
  (二)负责全行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并对全行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全行统计报表编报工作。各类统计报表分基础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统计报表是我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向综合计划部编报,综合计划部据此汇总和编制综合统计报表,并向行内、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编号、格式、口径说明由综合计划部统一确定。
  (四)负责管理各类统计资料。为统一口径,各部门凡正式对外公布全行性综合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部负责审核后方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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