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对同业信用拆出对象实行严格的授信管理。根据融资对象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及人民银行对其授信情况确定信用类别,实行分类授信,额度控制。
第十条 对授信额度实行审批制度。综合计划部定期核定、调整对各融资对象的授信额度,报主管副行长和行长批准后执行,并抄送财会部。
第十一条 人民币资金拆出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在经行领导批准的授信额度内,由综合计划部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拆借业务。财会部根据拆出对象的授信额度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 在综合计划部内,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实行逐笔填报“人民币资金拆借审批表”、并逐笔审批的制度。
第四章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部资金处应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定期提出同业拆借业务计划,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资金交易员在询价交易前,应与资金管理员就拆借期限、金额、利率等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业务采用网上询价交易:
(一)发送意向。交易员按照批准的金额、期限、利率范围,进行意向发送。
(二)交谈。交易员与对方就金额、期限、利率进一步商洽,从维护本行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筹资成本。
(三)成交与终止。如果在批准的意向范围内,双方达成一致,即确认成交,结束本笔交易。若不能达成一致,即终止交谈,重新寻找市场机会。
第十六条 交易员在确认成交之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和撤销。
第十七条 本行和交易对手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单为确认拆借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对方名称、金额、利率、清算账号、开户行、户名、汇出行、汇入行、划款日、还款日及我行账号和开户行等。
第十八条 若交易任何一方对成交通知单内容产生疑问或歧义,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