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2月10日 进出银计发[1999]第284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
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同业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人民币资金拆出对象为经人民银行批准有拆入资金资格,并经行领导批准我行给予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人民币资金拆入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拆出资金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第四条 综合计划部为本行人民币资金同业拆借业务的主办部门,资金处具体负责交易。
第五条 人民币资金交易原则是:拆出资金要确保安全回收和合理收益,拆出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的最低水平;拆入资金要确保短期资金支付并有效控制成本,拆入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的最高水平。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业务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核算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在综合计划部资金处内,设资金交易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第七条 资金交易岗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政策规定,搜集分析市场行情,研究货币市场动态;负责与交易对手联系业务,办理拆借审批手续;进行资金交易;膳制台账并提交给资金管理员和有关领导备查;寻求拆入资金的途径;负责拆借资金的本息收付;提出拆出资金的授信建议;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拆借业务情况。
第八条 资金管理岗位的职责是负责轧计头寸;提出拆借资金金额及期限;与财会部及交易对手对账;在短期资金不足时,提出拆入资金金额等建议;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向处、部领导报送同业拆借业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