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外优惠贷款的审批权限为:
  (一)人民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如遇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报行长审批。
  (二)人民币金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签署意见,再报行长审批。
  (三)人民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和融资担保项目,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直接报主管该项业务的副行长签署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第九条 对内容特别复杂、情况极为特殊的项目,不受项目金额及审批权限的限制,由信贷管理部报请主管副行长同意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贷款审批权限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各类贷款项目经贷款业务部门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通过后,送信贷管理部评审。经信贷管理部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各个审批级次按各自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需进行评审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担保等类项目,由有关业务部门按批准权限,直接报批。
  第十二条 经信贷管理部评审认为需要否决的项目,商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意见一致后,由信贷管理部直接否决。信贷管理部评审意见与贷款部门初审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按照审批权限报行领导协调决定或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行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整理《会议纪要》。按分级审批制度,经有关行领导批准的项目以及经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批准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负责填制《贷款批准通知单》,通知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有关贷款业务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和《贷款批准通知单》向企业发出放款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应会签信贷管理部。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如经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完善条件、规范手续才能办理放款的,各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借款企业补充完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贷款业务部门会签信贷管理部同意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