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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进出银信管发[1999]第209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为改进金融服务,简化手续,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经9月10日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进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加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融资担保等项业务。
  第四条 贷款的各级审批人均由行长书面授权。各个审批级次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第五条 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岗位责任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审批权限为:
  (一)人民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外汇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由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如遇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报主管信贷管理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二)人民币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足1亿元,外汇金额超过3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如遇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直接报行长审批。
  (三)人民币金额在1亿元、外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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