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和材料认为需要做解释、补充和调换的,是否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信贷业务部门提出。
(三)对项目未达到有关评审规定要求需要退回的,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提出具体意见,书面通知信贷业务部门。
(四)经评审认为需要否定的项目,是否先与信贷业务部门协商,意见一致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信贷业务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是否都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研究确定。
(五)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是否将信贷业务部门送审的及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一并退信贷业务部门归档。
(六)信贷管理部门对特殊或有疑问的项目,确属评审工作需要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进行调查的,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会同信贷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七)对执行完毕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信贷管理部门是否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审工作,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会提交项目后评审报告。
第三章 稽核步骤
第八条 准备阶段。
(一)制定稽核方案。在查阅有关贷款的计划、资料、统计报表,了解被稽核部门在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情况,学习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贷款业务相关的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贷款稽核方案,包括稽核的目的、要求、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步骤、时间和人员安排。
1.稽核的目的、要求是指检查贷款在审批、发放和管理等过程中执行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提出的要求。
2.稽核的对象是指本行的信贷部门,包括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转贷部、对外优惠贷款部。
3.稽核的范围是指检查某一段时间一种、几种或全部贷款。
4.稽核的内容是指本次稽核的要点。
5.稽核的方式是指报送稽核,就地稽核,单独稽核,联合稽核及抽查、全面检查等形式和方法。
6.稽核的步骤、时间是指稽核的准备阶段、检查阶段和总结阶段各用多少时间,以及稽核的起止日。
(二)组成稽核工作小组,明确稽核任务,进行分工,并各司其职。必要时可组成稽核工作小组,以组织推动信贷稽核工作的完成。
(三)学习准备。稽核工作小组要根据被稽核的部门所经营的贷款种类,并针对事先了解该部在贷款审批、发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国家、人行和我行的方针政策、贷款的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